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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股票配资 锦州港(600190)四年财务造假,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出 股民索赔维权速登记

发布日期:2024-08-24 10:33    点击次数:113

扬州股票配资 锦州港(600190)四年财务造假,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出 股民索赔维权速登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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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4年6月1日,锦州港公告称,收到证监会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》(以下简称《告知书》)扬州股票配资,载明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,触及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,锦州港股票于6月3日停牌1天,6月4日复牌,复牌后A股简称为“ST锦港(维权)”。

2. 灵活性:股票配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。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借用资金的数量和期限,以适应不同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。

  锦州港的股价在被证监会立案后出现了较大幅度下跌。2024年6月4日复牌后,公司股票简称将变更为“ST锦港”,6月4日、5日,ST锦港连续跌停。之后,其股价也一直处于下跌趋势,截至2024年8月14日午间休市,ST锦港(600190)的价格为1.45元,较其被立案前的股价下跌了36.71%。

  《告知书》认定,锦州港自2018年至2021年,为做大收入和利润,满足银行贷款需求,它竟然控制7家公司,组团造假4年,合计虚增营业收入86亿元。

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证监会拟决定对锦州港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800万元罚款;对时任董事长徐健、时任总经理刘辉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,同时对两人采取10年以上市场禁入措施;对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于等4人给予警告,处以10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。

  锦州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。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。

  锦州港作为一家国有企业,连续4年财报虚假记载,这种行为是极其恶劣的。国有企业通常被认为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,应该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。而锦州港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,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,也对市场信心造成了极大的打击。

  对于锦州港的违法违规行为,监管部门应该依法予以严厉惩处,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,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,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。投资者也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风险意识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。

 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王奕尧律师提醒,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之间买入股票,且在2023年11月11日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可加入索赔。(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,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)(锦州港维权入口)

 (本文由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奕尧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。王奕尧律师,拥有法律硕士学位。曾在证券公司任职,现任检察院听证员,并且在资本市场刑事案件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经验。王律师专注于代理证券诉讼和资本市场案件,尤其擅长证劵虚假陈述纠纷的处理,并且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。同时,王奕尧律师还精通上市、挂牌业务,不仅对二级市场,对于一级市场、一级半市场也有自己独到见解,执业证号:1210220170363252)(王奕尧律师专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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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韦子蓉 扬州股票配资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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